因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 浙商财险鞍山中支被罚7万元
8月8日消息,因部业务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分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因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险业套取手续费资金,虚万元被监管罚款7万元。挂为个人
另外,代理相关责任人陈文晶被监管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浙商中支
原文如下: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
当事人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75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文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财险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鞍山审理,被罚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因部业务事实、理由、分车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险业权利。当事人浙商财险鞍山中支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虚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挂为个人
经查,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存在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行为。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在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其中:虚挂代理人8人,涉及保单93笔,金额28.5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5.42万元。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以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问询笔录、业务数据资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规定,给予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8月3日
(责任编辑:知识)
- 俄罗斯卢克石油宣布董事会主席因重病去世,俄媒称其“在医院坠亡”
- Google,再次拥抱Apple?
- 第五届进博会将设“参展商变投资商”五周年专区
- 湖南省与中国联通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张庆伟会见刘烈宏 毛伟明出席签约仪式
- 翠华控股发盈喜 预期中期股东应占溢利不多于4200万港元
- 多家银行推出初级“个人养老金”功能,备战唯一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
- 美国能源部:补充石油战储不含价格触发机制 2023财年后才可能行动
- 欧盟努力协调立场以应对能源价格暴涨
- 因未满足关键实验要求 葛兰素史克将从美国撤回血癌药物Blenrep
- 券商股“一配就跌”的戏码再度上演:千亿市值头部券商中金公司大跌9.20%,与定增相比配股对投资者影响更大
- 重磅!四大行今起下调存款利率,各个期限都降了
- 公司濒临破产 露华浓还要向高管支付3600万美元破产奖金?
- 美国购房者正愈发会“讨价还价”
- 广发期货铜日评:外弱内稳,低库存尚有支撑